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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台币600万余元,经国税局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后,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负责人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A公司银行存款及部分设备陆续遭执行署扣押、拍卖。甲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部分税款,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银行定期存单担保A公司尚余之欠税,经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获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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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   该局说明,营业人进口货物,如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嗣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属进项税额之减少,与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性质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据此,营业人应於取得海关核退税款之当期,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进口机器设备一批,并缴纳海关代徵之进口营业税新台币(下同)10万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报9-10月营业税时,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万元;嗣因该进口报单价格申报错误而向海关申请更正,并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2万元,惟甲公司漏未於当期[110年11-12月(期)]申报上开退税金额自进项税额中扣减,经稽徵机关查得虚报进项税额2万元,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前开退税款项,漏未於当期(月)申报之进项税额中扣减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19.html 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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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时,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且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所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之立法意旨,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因属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计算所得净额时予以扣除,惟以该等医药费用系支付予「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始得列报「医药费」扣除额。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19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检附A诊所医药费单据,经该局以A诊所非属公立医院或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亦非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否准认列。甲君主张,A诊所系合法医疗诊所,应可认列医药费扣除额。经该局复查决定以甲君检附医药费单据与所得税法规定不符,遂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以免遭补徵税款。纳税义务人如欲确认就诊之医疗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可至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网页查询「健保特约医事机构」,以利正确申报综合所得税。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00.html 所有医药费单据都可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吗?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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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民国107年11月九合一选举完,明年109年1月紧接著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即将登场。越来越多的个人及营利事业捐款给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候选人,因其涉及所得税的抵税权益,所以相关政治献金法及税法的规定更形重要。如符合规定,除可选贤与能外,还可以节税。 二、 政治献金的捐赠主体与收受者 依政治献金法第五、六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雇佣关系或其他生计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可见收受政治献金者是有收到限制的,非任何个人或团体皆可收受。 同法第七条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 1. 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之民营企业。 2. 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3. 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 4. 宗教团体。 5. 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但依法共同推荐候选人政党,对於其所推荐同一组候选人之捐赠,不在此限。 6. 未具有选举权之人。 7. 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8.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9. 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10. 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 11. 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以上除此11项不能捐赠政治献金外,其余的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皆可捐赠,可见捐赠主体也是有限制的。 三、 政治献金总额的限制及税法上抵税权 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30万元,而个人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3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60万。因此在税务上若要列报综合所得税,每一申报户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扣除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度综合所得总和的20%,且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 另对於营利事业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200万元,而营利事业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30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600万元。因此在税务上若要列报营所税当年度费用,可减除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的10%,且捐赠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尚有累积亏损的营利事业不适用。 对可捐赠的人民团体如医疗社团法人、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等团体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100万元,而人民团体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20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400万元。在税务上若要列报营所税当年度费用扣除则同营利事业处理。 四、 政治献金收受期间的限制 依政治献金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除重行选举、补选及总统解散立法院后办理之立法委员选举,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规定办理:1.总统、副总统拟参选人:自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一年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2.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拟参选人:自立法委员任期届满前十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3.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长、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拟参选人:自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前八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4.乡(镇、市)民代表、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村(里)长拟参选人:自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前四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 由上可知民国107年11月九合一选举捐赠期间至107年11月23日止,明年109年1月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至109年1月10日止。 五、 结论 除上规定外,纳税义务人上须特别注意,捐赠金额有上限规定,且政党的得票率若是未达1%,也无法列报扣除。另捐赠政治献金要取具符合监察院规定的捐赠收据,才得以列报扣除,纳税义务人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才能保障自己抵税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318465.html 税法对政治献金的相关限制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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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目前国际情势变化多端,美中贸易战尚未结束,国际税务合作及反避税政策的兴起,一切都要资讯透明化;过去不用缴税的,未来可不一定,连免税天堂如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都将采用经济实质的新规定,未来将不再是「免税天堂」了。 相较而言,台湾受两岸政治因素影响,和各国交换税务资讯的速度将比较慢。台湾人过去在海外打拚,获利后许多身家财产可能都放在海外,现在为减轻美中贸易战的冲击及政治的干扰,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的布局,因此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但将过去海外所赚取的资金汇回要不要课税,课多少税? 将是台商资金回台的重要考虑风险。 二、海外资金汇回课税的五大判断原则 为因应此波鲑鱼返乡,尝试解决境外资金汇回的税务问题,行政院在2018年底推出「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其中由财政部及五区国税局设立「税务专属服务」窗口,协助台商解决资金回台投资所涉税务问题。财政部并在2019年初也发布最新函释,针对个人汇回海外资金的性质判定及应否补报、计算及补缴基本税额的认定原则及检附文件进行厘清,作为汇回资金要不要课税的判断标准。 实际上,台商海外资金经过多年累积,来源组成复杂,海外资金并非必然属於「海外所得」,是否需要课税,需就资金形成的实质来进行分析,可藉以下五大原则来判断。 1.资金性质判定 资金有可能是投资本金、借款、存款或所得,只有所得才有课税的问题。因此应先检视拟回台的资金构成原因及来源,判断可否提出财政部函令例示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佐证。例如,用经济部投审会核准文件、投资汇款证明或其他实际出资相关证明文件,或银行、证券商出具的交易对帐单,证明是投资的资金而非所得。如无法提示证明文件,则须待「海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专法通过再评估其得否适用。 2.应课税所得判定 如得举证汇回资金为本金、借贷款项,应无课税问题。但若汇回资金属海外所得、海外遗产继承、赠与、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等,就要进一步分析判断是否要课税。 3.区分课税年度 判断课税所得是否落在核课期间5年(有依规定申报)或7年(未依规定申报)内,超过5年或7年的所得就没有课税的问题。 4.税负试算 海外所得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要计入最低税负计税,但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则不课税。继承及受赠的海外资金若超过免税或扣除额,须补税并加计利息。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属台湾境内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计税。 5.税务居民身分确认 所得年度是否是有税务居民身分的「居住者」,是居住者才有纳税的义务。居住者是指在台有户籍及住满31天或享劳健保等社会福利,或无住所但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 三、资金回台应注意的现象 海外资金回台不能扩大社会贫富差距、更必须引导经济转型,尤其要避免沦为炒作房地产、股市、汇市的投机行为。在海外资金回流专法内要有诱因与罚则,诱因即是在需要大量资金的离岸风电、前瞻建设等,以发行建设公债等手段来吸引回流资金投入,另外,投入五加二产业的创业投资,也应提供租税诱因;而罚则是凡回流资金都必须进入专户,明确申报投资用途,避免房地产与股市的炒作行为,才能对台湾经济起正面作用。 另台商海外资金原先既然存在开曼、BVI等免税天堂的地区,资金回台时应该符合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ATF)及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规定。目前金管会研议,海外台商资金汇回时要符合洗钱防制原则。因此应该不是台商存放在租税天堂的所有资金都能全数汇回且若对存在租税天堂的海外资金回流给予租税特赦或优惠,等同歧视留在国内的资金,对诚实守法的国人无法交代。因此在租税优惠上要考量对台湾经济发展更有利的层面,才是鼓励资金回台的主要目地。 四、结论 目前全球反避税浪潮兴起,各国陆续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进行金融帐户资讯交换,因此,台商海外帐户未来将公开透明,进而增加海外资金汇回台之意愿。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无疑提供台商更明确的指引,不仅利於纳税义务人,亦能协助税务机关判断课税与否时有所依据,期望针对海外资金的证明能采取对纳税义务人较有利之方向,避免税务人员过严的认定造成徵纳双方认知差异,如此将妨碍资金回台的速度。 五区国税局将自2019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很多台商虽想向国税局谘询,却又怕被国税局就此盯上。笔者在此建议,有需要的民众也可透过委任会计师等专业者,间接向国税局就个案事实认定进行个别谘商,将可厘清事实及课税的确定性,使纳税义务人有所依循,不仅加速台商资金回流,更能提升目前台湾低迷的经济环境。 http://www.focpa.url.tw/hot_307989.html 台商海外资金汇回的税务风险分析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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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东往来」产生之原因大多系业主(即股东)与企业财务不独立。当业主个人财务资金需要周转时,会从企业内调度资金;反之,当企业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时,业主也会从自己口袋中,将资金借予企业周转。这些资金往来之纪录即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之「股东往来」科目,可能列记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亦即企业与股东间债权债务关系。依公司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司之资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 二、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贷与企业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者,亦应由其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依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不可以借钱给股东的,但实务上中小企业常如此进行资金周转。 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表达方式,将视「股东往来」这科目是借余或贷余而定。若出现贷余时,表示股东借给公司资金,该项目列於「流动负债」,若金额庞大,将造成流动比率偏低、负债比率偏高,不利企业办理银行融资。若出现借方余额时,表示公司资金贷给股东,将违背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之资金不可贷与股东」之规定。 「股东往来」科目是借余或贷余在税务上有何影响? 下文将做简要分析,以供纳税义务人参考,以免被税捐机关补税送罚。 二、 借方余额可能的影响 「股东往来」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是公司将资金借予股东或他人,也可能被股东或他人挪用。营利事业若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其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其系依据交易双方之关系及资金来源判断:1.双方若属关系人,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办理。2.双方若非关系人,则依资金来源适用不同规定:A. 若以自有资金贷与他人,则依据所得税法第24 条之3 第2 项规定,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 月1 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来课税 B.若以借入资金转贷他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 条第11 款规定,该贷出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将不予认定。 若被股东或他人挪用,依所得税法24 条之3规定公司组织之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於相当期间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应按该等期间所属年度一月一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但公司如系遭侵占、背信或诈欺,已依法提起诉讼或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不予计算。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一月一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三、 贷方余额可能的影响 「股东往来」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可能是股东借款给公司使用,有息或无息借款皆可能发生。但实务上常发生此贷方余额并非真的借款,一般大都是公司虚拿进项凭证入帐,但公司没相对付款,改以股东往来列帐;也可能公司漏开发票,漏报营业收入,但进项凭证却全列帐,导致资金不足才产生有贷方余额的「股东往来」,如此有被国税局查核剔除成本费用补税及处罚风险,股东也可能被国税局以设算利息收入来课徵个人的综合所得税。 「股东往来」有贷方余额另一严重的情况系该金额非股东实际借款给公司而来,而是公司漏开发票,漏报收入所致,历经多年可能累积成巨大的金额,万一股东往生,申报遗产税时,该金额可能被国税局推定为系往生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课徵高额的遗产税,实属冤枉。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见多次,导致继承人欲哭无泪,在此建议纳税义务人注意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四、其他可能产生的情形 1. 资本不实:公司设立后即将资本转出或公司设立时虚增不实资本,公司缺少存款,导致公司帐上产生资金缺口,必须将此缺口列为暂付款、股东往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 股东将公司资本取出充做私人用途,帐列借方「股东往来」,在年底回存至公司银行帐户,因该资本整年度未存於公司帐户内,导致年底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与年底银行存款余额设算后之应有的利息收入显不相当。 五、结论 公司法已有规定公司之资金不得随意贷予他人,因此应避免公司帐与个人帐混淆不清,将公司资金与负责人或股东财产划分清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可无偿将公司资金移转个人使用,可避免被国税局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另企业亦应注意帐上若已有股东往来,不论是借方或贷方余额皆需注意是否金额过大,可能引起国税局深入查核的风险。若贷方余额巨大,除可能有引发股东遗产税的问题,也可能发生股东被国税局设算利息收入课税,不可不慎。 中小企业的帐上常发生「股东往来」余额过大,税务风险也相对提高,企业应多请教与公司孰悉的税务专家,分年消除此类风险,如此才能永续经营。 http://www.focpa.url.tw/hot_302418.html 资产负债表股东往来科目对税负的影响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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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营利事业各项费用支出时,除了应取得合於税法规定的支出凭证外,税法还规定某些会计项目认列的限额,如交际费、旅费、捐赠、伙食费...,也就是说营利事业营业上必要支出,在申报所得税时却要将超出限额的部分调整剔除,这样一来课税所得增加,缴的税也会变多,所以了解这些会计项目的限额规定是很重要的,有助於公司营运时的税务规划,控制整体的支出预算及所得税费用。 本文即针对「捐赠费用」加以简要分析,以使营利事业将该费用控制在限额范围内,期使达成营利事业捐赠的目的,同时具有节税效果。 二、 营利事业之捐赠限额 1.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合於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之捐赠及经财政部专案核准之捐赠,不受金额限制。 2.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10%为限,其总额并不得超过新台币50万元。上述所称不超过所得额10%为限之计算公式如下: 【经认定之收益总额(营业毛利、分离课税收益及非营业收益)―各项损费(包括 第1目之捐赠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款第6目未指定对特定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赠、第6目指定对特定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赠)】÷(1+10%)×10%。有政治献金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3.对大陆地区之捐赠,应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许可,并应透过合於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机关或团体为之,且应取得该等机关团体开立之收据;其未经许可,或直接对大陆地区捐赠者,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4.对合於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款第4目之捐赠、合於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机关或团体之捐赠及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条之3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之财产,合计以不超过所得额10%为限。上述所称不超过所得额10%为限,准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款第2目规定之计算公式计算之。 5.依私立学校法第62条规定,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未指定对特定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捐款,得全数列为费用;其指定对特定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捐款,以不超过所得额25%为限。上述所称不超过所得额25%为限,类推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款第2目规定之计算公式计算之。 6.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6条规定所为捐赠,以不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为限。上述所称不超过所得额10%为限,准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款第2目规定之计算公式计算之。 以上所称所得额,系指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所得额,其应作费用或损失之捐赠数额,应按核定所得额依法定限度调整之,非依申报所得来计算。 三、 政治献金捐赠限额 所谓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之服务,不包括在内。 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营利事业为限: 1.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20%之民营企业。 2.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3.有累积亏损尚未弥补之营利事业。(累积亏损之认定,以营利事业前一年度之财务报表为准) 4.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5.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6.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7.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 8.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於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适用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其可减除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其总额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 四、 结论 税法规定不论营利事业或个人的捐赠都有上限的限制,而非漫无标准。营利事业若要将该捐赠费用合法列帐而不被税捐稽徵调整,就应注意限额的规定。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职人员各项选举活动已结束,营利事业、个人捐赠予特定政党、政治团体或拟参选人,如符合政治献金法规定,於申报所得税时,营利事业可列报为当年度的捐赠费用,个人可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但应注意政治献金法之限制规定及相关法令外,亦应取得并妥善保存受赠单位开立符合监察院规定格式之收据,以做为营利事业费用或个人列举扣除额之证明,以维护自身权益并能达到合法节税效果。 http://www.focpa.url.tw/hot_302417.html 营利事业捐赠限额分析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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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以前由於各国税制不同,资讯又无法互相流通,隐藏不少避税空间,因此不少富人将资产移到海外避税。被称作全球肥咖条款的《共同申报准则》(CRS), 最主要的精神,是各国政府透过资讯交换,将让全球金融帐户透明化,以打击利用海外帐户跨国逃税及不合理避税的行为,而将藏匿在海外免税天堂的所得都抓回来课税。目前已有101个国家承诺加入,截至2017年9月30日,第一批共53个国家正式实施,台湾则预定在2019年生效。这纸全球追税令,可让持有大笔资产在国外及大陆港澳的台商或富人个个闻声色变。 目前CRS参加国的税务居民,只要持有在税务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帐户,该金融机构将会遵循CRS标准,将帐户资料提交给当地主管机关,以便将该财产资料提供给税务居民地的主管机关,以利追税,海外资产透明化已是不可抵挡的世界趋势。 二、 CRS组织及交换项目 CRS的英文全名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7月所发布的一种跨政府间协议,主要目的在建立国际间金融帐户资讯交换的机制,并与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国进行资讯交换的报告机制。 由CRS设立的主要目的看来,CRS强调的是「金融帐户」资讯的交换,亦即只管金融帐户,非金融帐户资讯就不会交换。那么,哪些属於金融帐户?答案是,金融存款,包括证券经纪帐户、理财商品、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等,是需要被调查并且交换的资讯。换言之,不动产,珠宝或是有价商品如古董名画等,因其非属金融帐户,不会被列入,这也是部分富人将资产多元配置的一种方式。 三、 确认是否属资讯交换对象 目前CRS规定金融机构要主动申报,而不是由个人去自主申报。而重要的是,认定对象时,金融机构会以是否为「税务居民」来认定,而非用国籍来认定。例如在中国大陆,若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长期居留且有住所并纳税者,可能就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与其国籍并无关连。因此,有些台商会用一次出境超过30天来规避成为税务居民的作法。 因此,CRS对於持有巨额海外资产的人士影响最大,不少在国外有巨额资产的富人近来积极寻求律师、会计师、税务规划的专业人士来找寻规避CRS的方法或架构的可能性。从2017年5月起,OECD公布一个检举网站,公开接受全世界大众检举任何规避CRS的行为或揭发CRS存在的漏洞!检举人可以完全匿名,不需提供任何相关个人资讯,只需提供:1.可能规避CRS的漏洞或方法、商品、安排;2.这些漏洞是在那个国家或地区所使用或推广;3.上传相关规避方案、产品或宣传资料、网址连结等。对於收到的检举资料,OECD会进行核实及分析,并采取反制措施。而台湾金管会也自2017年初,即要求国内银行须全面清查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客户身分,不仅是为加入CRS做准备,同时也为2018年11月防洗钱国际评鉴做好基础工作。在全球反避税趋势下,不仅高资产者,也包括企业主应注意确认自己是否属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以免资讯交换的结果造成缴纳巨额税款。 四、 大陆台商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中国大陆9月推出的「港澳台居住证」上路,一旦申领居住证,即可能成为大陆新版个税法下的税务居民,在全球的所得均需申报缴税,最高税率达45%重税,引发外界关切。对此,大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强调,现行个税法对境外人士已有5年豁免期的优惠规定,下一步落实新个所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包括台港澳在内的境外人士作出优惠安排。大陆全国人大8月底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引入「税务居民」的概念,确定2019年1月起,任何人在大陆居住满183天,即有缴税义务,纳税范围包括境外人士在「境内外」的海外存款利息、股息、出租及房产买卖等一切收益,均需按大陆税制缴纳3%至45%不等的税率。 目前在中国的台湾人为了合理避税,按照税法规定会在5年内选择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是其中一年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如此即可重新计算连续居住的期间。但新个税法实施后,未来台商、台干为避免海外所得课税,很可能是在大陆的每年要离开半年,避税难度加大,不得不加以注意。因此避免成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方有利个人的税负。 五、 结论 未来一旦台湾正式实施CRS,受影响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人寿保险、券商、投信、外商银行在台据点等,每年应向国税局申报应申报帐户相关资讯,包含姓名、地址、税务司法管辖地、税籍编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帐号、帐户余额或价值、帐户收入,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收入等。目前台湾与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纽西兰、加拿大等32国签有租税协定,将是财政部优先洽签资讯交换协定的国家,代表居民未来跨国避税的做法难度更高。 目前加入CRS的国家都有避免双重课税的安排。但台商恐遭双重课税的原因在於《两岸租税协议》尚未生效,双方税务资讯无法交换,将使在中国大陆的台商、台干遭双重课税,加重台商、台干的负担,不得不注意因应。 http://www.focpa.url.tw/hot_302416.html 台商因应全球肥咖条款之租税风险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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