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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令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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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所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以劳务抵充出资股数之一定比例,於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千万元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於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108.6.4 经商字第10802409490号公告) http://www.focpa.url.tw/hot_331299.html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之一定比例」,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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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1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是以,累积投票制下,每股之选举权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得集中投给1人或分散投给数人,其中所称「数人」,是否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上限一节,按每一股份之选举权既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基础计算;於选举时,如分配选举数人,亦应采相同基础。本部108年6月5日经商字第10800039890号函,爰予修正。 二、另实务上,为求公平、公正、公开选任上市上柜公司董事、监察人,台湾证券交易所订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选任程序」参考范例,该范例第8条与第12条亦明文规范,董事会应制备与应选出董事及监察人人数相同之选举票,倘不用董事会制备之选票者,选举票无效。准此,如上市上柜公司据此订立董事及监察人选举办法,尚无违反公司法之规定。 (108.10.25 经商字第10800086000号函) http://www.focpa.url.tw/hot_331298.html 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之分配选举数人,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上限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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