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公司法令解释 > 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之分配选举数人,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上限 2019-11-04
一、按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1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是以,累积投票制下,每股之选举权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得集中投给1人或分散投给数人,其中所称「数人」,是否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上限一节,按每一股份之选举权既系以应选出董事人数为基础计算;於选举时,如分配选举数人,亦应采相同基础。本部108年6月5日经商字第10800039890号函,爰予修正。
二、另实务上,为求公平、公正、公开选任上市上柜公司董事、监察人,台湾证券交易所订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选任程序」参考范例,该范例第8条与第12条亦明文规范,董事会应制备与应选出董事及监察人人数相同之选举票,倘不用董事会制备之选票者,选举票无效。准此,如上市上柜公司据此订立董事及监察人选举办法,尚无违反公司法之规定。
(108.10.25 经商字第10800086000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