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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之一定比例」,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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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所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以劳务抵充出资股数之一定比例,於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千万元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於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108.6.4 经商字第10802409490号公告) http://www.focpa.url.tw/hot_331299.html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之一定比例」,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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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所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以劳务抵充出资股数之一定比例,於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千万元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於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部分,指劳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该部分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108.6.4 经商字第1080240949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