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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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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108.6.4 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http://www.focpa.url.tw/hot_331299.html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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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108.6.4 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