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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股东往来科目对税负的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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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台币600万余元,经国税局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后,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负责人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A公司银行存款及部分设备陆续遭执行署扣押、拍卖。甲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部分税款,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银行定期存单担保A公司尚余之欠税,经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获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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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东往来」产生之原因大多系业主(即股东)与企业财务不独立。当业主个人财务资金需要周转时,会从企业内调度资金;反之,当企业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时,业主也会从自己口袋中,将资金借予企业周转。这些资金往来之纪录即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之「股东往来」科目,可能列记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亦即企业与股东间债权债务关系。依公司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司之资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 二、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贷与企业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者,亦应由其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依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不可以借钱给股东的,但实务上中小企业常如此进行资金周转。

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表达方式,将视「股东往来」这科目是借余或贷余而定。若出现贷余时,表示股东借给公司资金,该项目列於「流动负债」,若金额庞大,将造成流动比率偏低、负债比率偏高,不利企业办理银行融资。若出现借方余额时,表示公司资金贷给股东,将违背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之资金不可贷与股东」之规定。

「股东往来」科目是借余或贷余在税务上有何影响? 下文将做简要分析,以供纳税义务人参考,以免被税捐机关补税送罚。

二、 借方余额可能的影响

「股东往来」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是公司将资金借予股东或他人,也可能被股东或他人挪用。营利事业若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其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其系依据交易双方之关系及资金来源判断:1.双方若属关系人,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办理。2.双方若非关系人,则依资金来源适用不同规定:A. 若以自有资金贷与他人,则依据所得税法第24 条之3 第2 项规定,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 月1 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来课税 B.若以借入资金转贷他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 条第11 款规定,该贷出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将不予认定。

若被股东或他人挪用,依所得税法24 条之3规定公司组织之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於相当期间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应按该等期间所属年度一月一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但公司如系遭侵占、背信或诈欺,已依法提起诉讼或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不予计算。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一月一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三、 贷方余额可能的影响

「股东往来」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可能是股东借款给公司使用,有息或无息借款皆可能发生。但实务上常发生此贷方余额并非真的借款,一般大都是公司虚拿进项凭证入帐,但公司没相对付款,改以股东往来列帐;也可能公司漏开发票,漏报营业收入,但进项凭证却全列帐,导致资金不足才产生有贷方余额的「股东往来」,如此有被国税局查核剔除成本费用补税及处罚风险,股东也可能被国税局以设算利息收入来课徵个人的综合所得税。

「股东往来」有贷方余额另一严重的情况系该金额非股东实际借款给公司而来,而是公司漏开发票,漏报收入所致,历经多年可能累积成巨大的金额,万一股东往生,申报遗产税时,该金额可能被国税局推定为系往生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课徵高额的遗产税,实属冤枉。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见多次,导致继承人欲哭无泪,在此建议纳税义务人注意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四、其他可能产生的情形

1. 资本不实:公司设立后即将资本转出或公司设立时虚增不实资本,公司缺少存款,导致公司帐上产生资金缺口,必须将此缺口列为暂付款、股东往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 股东将公司资本取出充做私人用途,帐列借方「股东往来」,在年底回存至公司银行帐户,因该资本整年度未存於公司帐户内,导致年底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与年底银行存款余额设算后之应有的利息收入显不相当。

五、结论

公司法已有规定公司之资金不得随意贷予他人,因此应避免公司帐与个人帐混淆不清,将公司资金与负责人或股东财产划分清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可无偿将公司资金移转个人使用,可避免被国税局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另企业亦应注意帐上若已有股东往来,不论是借方或贷方余额皆需注意是否金额过大,可能引起国税局深入查核的风险。若贷方余额巨大,除可能有引发股东遗产税的问题,也可能发生股东被国税局设算利息收入课税,不可不慎。

中小企业的帐上常发生「股东往来」余额过大,税务风险也相对提高,企业应多请教与公司孰悉的税务专家,分年消除此类风险,如此才能永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