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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资金汇回的税务风险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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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台币600万余元,经国税局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后,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负责人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A公司银行存款及部分设备陆续遭执行署扣押、拍卖。甲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部分税款,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银行定期存单担保A公司尚余之欠税,经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获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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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目前国际情势变化多端,美中贸易战尚未结束,国际税务合作及反避税政策的兴起,一切都要资讯透明化;过去不用缴税的,未来可不一定,连免税天堂如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都将采用经济实质的新规定,未来将不再是「免税天堂」了。

相较而言,台湾受两岸政治因素影响,和各国交换税务资讯的速度将比较慢。台湾人过去在海外打拚,获利后许多身家财产可能都放在海外,现在为减轻美中贸易战的冲击及政治的干扰,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的布局,因此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但将过去海外所赚取的资金汇回要不要课税,课多少税? 将是台商资金回台的重要考虑风险。

二、海外资金汇回课税的五大判断原则

为因应此波鲑鱼返乡,尝试解决境外资金汇回的税务问题,行政院在2018年底推出「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其中由财政部及五区国税局设立「税务专属服务」窗口,协助台商解决资金回台投资所涉税务问题。财政部并在2019年初也发布最新函释,针对个人汇回海外资金的性质判定及应否补报、计算及补缴基本税额的认定原则及检附文件进行厘清,作为汇回资金要不要课税的判断标准。

实际上,台商海外资金经过多年累积,来源组成复杂,海外资金并非必然属於「海外所得」,是否需要课税,需就资金形成的实质来进行分析,可藉以下五大原则来判断。

1.资金性质判定

资金有可能是投资本金、借款、存款或所得,只有所得才有课税的问题。因此应先检视拟回台的资金构成原因及来源,判断可否提出财政部函令例示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佐证。例如,用经济部投审会核准文件、投资汇款证明或其他实际出资相关证明文件,或银行、证券商出具的交易对帐单,证明是投资的资金而非所得。如无法提示证明文件,则须待「海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专法通过再评估其得否适用。

2.应课税所得判定

如得举证汇回资金为本金、借贷款项,应无课税问题。但若汇回资金属海外所得、海外遗产继承、赠与、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等,就要进一步分析判断是否要课税。

3.区分课税年度

判断课税所得是否落在核课期间5年(有依规定申报)或7年(未依规定申报)内,超过5年或7年的所得就没有课税的问题。

4.税负试算

海外所得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要计入最低税负计税,但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则不课税。继承及受赠的海外资金若超过免税或扣除额,须补税并加计利息。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属台湾境内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计税。

5.税务居民身分确认

所得年度是否是有税务居民身分的「居住者」,是居住者才有纳税的义务。居住者是指在台有户籍及住满31天或享劳健保等社会福利,或无住所但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

三、资金回台应注意的现象

海外资金回台不能扩大社会贫富差距、更必须引导经济转型,尤其要避免沦为炒作房地产、股市、汇市的投机行为。在海外资金回流专法内要有诱因与罚则,诱因即是在需要大量资金的离岸风电、前瞻建设等,以发行建设公债等手段来吸引回流资金投入,另外,投入五加二产业的创业投资,也应提供租税诱因;而罚则是凡回流资金都必须进入专户,明确申报投资用途,避免房地产与股市的炒作行为,才能对台湾经济起正面作用。

另台商海外资金原先既然存在开曼、BVI等免税天堂的地区,资金回台时应该符合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ATF)及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规定。目前金管会研议,海外台商资金汇回时要符合洗钱防制原则。因此应该不是台商存放在租税天堂的所有资金都能全数汇回且若对存在租税天堂的海外资金回流给予租税特赦或优惠,等同歧视留在国内的资金,对诚实守法的国人无法交代。因此在租税优惠上要考量对台湾经济发展更有利的层面,才是鼓励资金回台的主要目地。

四、结论

目前全球反避税浪潮兴起,各国陆续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进行金融帐户资讯交换,因此,台商海外帐户未来将公开透明,进而增加海外资金汇回台之意愿。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无疑提供台商更明确的指引,不仅利於纳税义务人,亦能协助税务机关判断课税与否时有所依据,期望针对海外资金的证明能采取对纳税义务人较有利之方向,避免税务人员过严的认定造成徵纳双方认知差异,如此将妨碍资金回台的速度。

五区国税局将自2019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很多台商虽想向国税局谘询,却又怕被国税局就此盯上。笔者在此建议,有需要的民众也可透过委任会计师等专业者,间接向国税局就个案事实认定进行个别谘商,将可厘清事实及课税的确定性,使纳税义务人有所依循,不仅加速台商资金回流,更能提升目前台湾低迷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