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建和稅務小文
3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風險分析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0萬餘元,經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後,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A公司銀行存款及部分設備陸續遭執行署扣押、拍賣。甲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部分稅款,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銀行定期存單擔保A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獲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一、前言

目前國際情勢變化多端,美中貿易戰尚未結束,國際稅務合作及反避稅政策的興起,一切都要資訊透明化;過去不用繳稅的,未來可不一定,連免稅天堂如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都將採用經濟實質的新規定,未來將不再是「免稅天堂」了。

相較而言,台灣受兩岸政治因素影響,和各國交換稅務資訊的速度將比較慢。台灣人過去在海外打拚,獲利後許多身家財產可能都放在海外,現在為減輕美中貿易戰的衝擊及政治的干擾,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的布局,因此回台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但將過去海外所賺取的資金匯回要不要課稅,課多少稅? 將是台商資金回台的重要考慮風險。

二、海外資金匯回課稅的五大判斷原則

為因應此波鮭魚返鄉,嘗試解決境外資金匯回的稅務問題,行政院在2018年底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其中由財政部及五區國稅局設立「稅務專屬服務」窗口,協助台商解決資金回台投資所涉稅務問題。財政部並在2019年初也發布最新函釋,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的性質判定及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匯回資金要不要課稅的判斷標準。

實際上,台商海外資金經過多年累積,來源組成複雜,海外資金並非必然屬於「海外所得」,是否需要課稅,需就資金形成的實質來進行分析,可藉以下五大原則來判斷。

1.資金性質判定

資金有可能是投資本金、借款、存款或所得,只有所得才有課稅的問題。因此應先檢視擬回台的資金構成原因及來源,判斷可否提出財政部函令例示的相關證明文件來佐證。例如,用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明文件,或銀行、證券商出具的交易對帳單,證明是投資的資金而非所得。如無法提示證明文件,則須待「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通過再評估其得否適用。

2.應課稅所得判定

如得舉證匯回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應無課稅問題。但若匯回資金屬海外所得、海外遺產繼承、贈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就要進一步分析判斷是否要課稅。

3.區分課稅年度

判斷課稅所得是否落在核課期間5年(有依規定申報)或7年(未依規定申報)內,超過5年或7年的所得就沒有課稅的問題。

4.稅負試算

海外所得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要計入最低稅負計稅,但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則不課稅。繼承及受贈的海外資金若超過免稅或扣除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台灣境內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5.稅務居民身分確認

所得年度是否是有稅務居民身分的「居住者」,是居住者才有納稅的義務。居住者是指在台有戶籍及住滿31天或享勞健保等社會福利,或無住所但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三、資金回台應注意的現象

海外資金回台不能擴大社會貧富差距、更必須引導經濟轉型,尤其要避免淪為炒作房地產、股市、匯市的投機行為。在海外資金回流專法內要有誘因與罰則,誘因即是在需要大量資金的離岸風電、前瞻建設等,以發行建設公債等手段來吸引回流資金投入,另外,投入五加二產業的創業投資,也應提供租稅誘因;而罰則是凡回流資金都必須進入專戶,明確申報投資用途,避免房地產與股市的炒作行為,才能對台灣經濟起正面作用。

另台商海外資金原先既然存在開曼、BVI等免稅天堂的地區,資金回台時應該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及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規定。目前金管會研議,海外台商資金匯回時要符合洗錢防制原則。因此應該不是台商存放在租稅天堂的所有資金都能全數匯回且若對存在租稅天堂的海外資金回流給予租稅特赦或優惠,等同歧視留在國內的資金,對誠實守法的國人無法交代。因此在租稅優惠上要考量對台灣經濟發展更有利的層面,才是鼓勵資金回台的主要目地。

四、結論

目前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CRS《共同申報準則》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因此,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公開透明,進而增加海外資金匯回台之意願。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無疑提供台商更明確的指引,不僅利於納稅義務人,亦能協助稅務機關判斷課稅與否時有所依據,期望針對海外資金的證明能採取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方向,避免稅務人員過嚴的認定造成徵納雙方認知差異,如此將妨礙資金回台的速度。

五區國稅局將自2019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很多台商雖想向國稅局諮詢,卻又怕被國稅局就此盯上。筆者在此建議,有需要的民眾也可透過委任會計師等專業者,間接向國稅局就個案事實認定進行個別諮商,將可釐清事實及課稅的確定性,使納稅義務人有所依循,不僅加速台商資金回流,更能提升目前台灣低迷的經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