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資訊 > 建和稅務小文 > 稅法對政治獻金的相關限制 2019-06-11
一、 前言
民國107年11月九合一選舉完,明年109年1月緊接著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登場。越來越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候選人,因其涉及所得稅的抵稅權益,所以相關政治獻金法及稅法的規定更形重要。如符合規定,除可選賢與能外,還可以節稅。
二、 政治獻金的捐贈主體與收受者
依政治獻金法第五、六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可見收受政治獻金者是有收到限制的,非任何個人或團體皆可收受。
同法第七條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1.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2.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4. 宗教團體。
5.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6.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7.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8.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9.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10.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11.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以上除此11項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外,其餘的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皆可捐贈,可見捐贈主體也是有限制的。
三、 政治獻金總額的限制及稅法上抵稅權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60萬。因此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扣除金額,不可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和的20%,且金額不能超過20萬元。
另對於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200萬元,而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600萬元。因此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營所稅當年度費用,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且捐贈總額不能超過50萬元,尚有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不適用。
對可捐贈的人民團體如醫療社團法人、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100萬元,而人民團體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2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400萬元。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營所稅當年度費用扣除則同營利事業處理。
四、 政治獻金收受期間的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1.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2.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4.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由上可知民國107年11月九合一選舉捐贈期間至107年11月23日止,明年109年1月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至109年1月10日止。
五、 結論
除上規定外,納稅義務人上須特別注意,捐贈金額有上限規定,且政黨的得票率若是未達1%,也無法列報扣除。另捐贈政治獻金要取具符合監察院規定的捐贈收據,才得以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己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