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建和税务小文 > 税法对政治献金的相关限制 2019-06-11
一、 前言
民国107年11月九合一选举完,明年109年1月紧接著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即将登场。越来越多的个人及营利事业捐款给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候选人,因其涉及所得税的抵税权益,所以相关政治献金法及税法的规定更形重要。如符合规定,除可选贤与能外,还可以节税。
二、 政治献金的捐赠主体与收受者
依政治献金法第五、六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雇佣关系或其他生计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可见收受政治献金者是有收到限制的,非任何个人或团体皆可收受。
同法第七条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
1. 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之民营企业。
2. 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3. 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
4. 宗教团体。
5. 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但依法共同推荐候选人政党,对於其所推荐同一组候选人之捐赠,不在此限。
6. 未具有选举权之人。
7. 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8.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9. 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10. 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
11. 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以上除此11项不能捐赠政治献金外,其余的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皆可捐赠,可见捐赠主体也是有限制的。
三、 政治献金总额的限制及税法上抵税权
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30万元,而个人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3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60万。因此在税务上若要列报综合所得税,每一申报户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扣除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度综合所得总和的20%,且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
另对於营利事业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200万元,而营利事业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30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600万元。因此在税务上若要列报营所税当年度费用,可减除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的10%,且捐赠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尚有累积亏损的营利事业不适用。
对可捐赠的人民团体如医疗社团法人、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等团体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不可超过100万元,而人民团体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限额也不可超过20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则不能超过400万元。在税务上若要列报营所税当年度费用扣除则同营利事业处理。
四、 政治献金收受期间的限制
依政治献金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除重行选举、补选及总统解散立法院后办理之立法委员选举,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规定办理:1.总统、副总统拟参选人:自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一年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2.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拟参选人:自立法委员任期届满前十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3.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长、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拟参选人:自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前八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4.乡(镇、市)民代表、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村(里)长拟参选人:自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前四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
由上可知民国107年11月九合一选举捐赠期间至107年11月23日止,明年109年1月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至109年1月10日止。
五、 结论
除上规定外,纳税义务人上须特别注意,捐赠金额有上限规定,且政党的得票率若是未达1%,也无法列报扣除。另捐赠政治献金要取具符合监察院规定的捐赠收据,才得以列报扣除,纳税义务人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才能保障自己抵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