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建和稅務小文
3
稅法對政治獻金的相關限制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0萬餘元,經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後,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A公司銀行存款及部分設備陸續遭執行署扣押、拍賣。甲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部分稅款,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銀行定期存單擔保A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獲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一、 前言

民國107年11月九合一選舉完,明年109年1月緊接著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登場。越來越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候選人,因其涉及所得稅的抵稅權益,所以相關政治獻金法及稅法的規定更形重要。如符合規定,除可選賢與能外,還可以節稅。

二、 政治獻金的捐贈主體與收受者

依政治獻金法第五、六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可見收受政治獻金者是有收到限制的,非任何個人或團體皆可收受。

同法第七條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1.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2.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4. 宗教團體。

5.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6.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7.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8.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9.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10.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11.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以上除此11項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外,其餘的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皆可捐贈,可見捐贈主體也是有限制的。

三、 政治獻金總額的限制及稅法上抵稅權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60萬。因此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扣除金額,不可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和的20%,且金額不能超過20萬元。

另對於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200萬元,而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600萬元。因此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營所稅當年度費用,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且捐贈總額不能超過50萬元,尚有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不適用。

對可捐贈的人民團體如醫療社團法人、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限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可超過100萬元,而人民團體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限額也不可超過2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能超過400萬元。在稅務上若要列報營所稅當年度費用扣除則同營利事業處理。

四、 政治獻金收受期間的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1.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2.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4.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由上可知民國107年11月九合一選舉捐贈期間至107年11月23日止,明年109年1月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至109年1月10日止。

五、 結論

除上規定外,納稅義務人上須特別注意,捐贈金額有上限規定,且政黨的得票率若是未達1%,也無法列報扣除。另捐贈政治獻金要取具符合監察院規定的捐贈收據,才得以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己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