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建和税务小文 > 所有医药费单据都可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吗? 2022-04-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时,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且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所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之立法意旨,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因属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计算所得净额时予以扣除,惟以该等医药费用系支付予「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始得列报「医药费」扣除额。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19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检附A诊所医药费单据,经该局以A诊所非属公立医院或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亦非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否准认列。甲君主张,A诊所系合法医疗诊所,应可认列医药费扣除额。经该局复查决定以甲君检附医药费单据与所得税法规定不符,遂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以免遭补徵税款。纳税义务人如欲确认就诊之医疗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可至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网页查询「健保特约医事机构」,以利正确申报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