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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医药费单据都可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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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台币600万余元,经国税局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后,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负责人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A公司银行存款及部分设备陆续遭执行署扣押、拍卖。甲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部分税款,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银行定期存单担保A公司尚余之欠税,经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获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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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时,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且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所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之立法意旨,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因属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计算所得净额时予以扣除,惟以该等医药费用系支付予「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始得列报「医药费」扣除额。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19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检附A诊所医药费单据,经该局以A诊所非属公立医院或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亦非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否准认列。甲君主张,A诊所系合法医疗诊所,应可认列医药费扣除额。经该局复查决定以甲君检附医药费单据与所得税法规定不符,遂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以免遭补徵税款。纳税义务人如欲确认就诊之医疗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可至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网页查询「健保特约医事机构」,以利正确申报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