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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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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台币600万余元,经国税局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后,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负责人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A公司银行存款及部分设备陆续遭执行署扣押、拍卖。甲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部分税款,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银行定期存单担保A公司尚余之欠税,经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获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 http://www.focpa.url.tw/hot_424923.html 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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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

  该局说明,营业人进口货物,如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嗣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属进项税额之减少,与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性质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据此,营业人应於取得海关核退税款之当期,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进口机器设备一批,并缴纳海关代徵之进口营业税新台币(下同)10万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报9-10月营业税时,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万元;嗣因该进口报单价格申报错误而向海关申请更正,并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2万元,惟甲公司漏未於当期[110年11-12月(期)]申报上开退税金额自进项税额中扣减,经稽徵机关查得虚报进项税额2万元,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前开退税款项,漏未於当期(月)申报之进项税额中扣减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