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建和税务小文 > 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2022-04-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
该局说明,营业人进口货物,如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嗣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属进项税额之减少,与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性质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据此,营业人应於取得海关核退税款之当期,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进口机器设备一批,并缴纳海关代徵之进口营业税新台币(下同)10万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报9-10月营业税时,已凭「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万元;嗣因该进口报单价格申报错误而向海关申请更正,并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2万元,惟甲公司漏未於当期[110年11-12月(期)]申报上开退税金额自进项税额中扣减,经稽徵机关查得虚报进项税额2万元,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前开退税款项,漏未於当期(月)申报之进项税额中扣减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