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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244万元,系指「赠与人」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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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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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赠与税纳税义务人误以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所规定,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之免税额系按每一位「受赠人」计算,而发生逾期未申报赠与税,遭补税及处罚锾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同法第25条规定,同一「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两次以上应申报纳税之赠与行为者,应於办理后1次赠与税申报时,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之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运用每年赠与税免税额度将存款赠与儿子、女儿,於112年5月3日各赠与儿子244万元、女儿244万元,此两笔赠与合计488万元,已超过每人每年度244万元之赠与税免税额。惟甲君误以为「每位」「受赠人」1年度皆享有244万元额度,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致未於赠与行为(112年5月3日)发生后30日(即112年6月2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甲君112年赠与总额488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赠与净额244万元,应纳赠与税额24.4万元,并依未申报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前述误认赠与税免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