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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244万元,系指「赠与人」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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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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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赠与税纳税义务人误以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所规定,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之免税额系按每一位「受赠人」计算,而发生逾期未申报赠与税,遭补税及处罚锾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同法第25条规定,同一「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两次以上应申报纳税之赠与行为者,应於办理后1次赠与税申报时,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之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运用每年赠与税免税额度将存款赠与儿子、女儿,於112年5月3日各赠与儿子244万元、女儿244万元,此两笔赠与合计488万元,已超过每人每年度244万元之赠与税免税额。惟甲君误以为「每位」「受赠人」1年度皆享有244万元额度,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致未於赠与行为(112年5月3日)发生后30日(即112年6月2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甲君112年赠与总额488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赠与净额244万元,应纳赠与税额24.4万元,并依未申报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前述误认赠与税免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