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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244万元,系指「赠与人」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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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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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赠与税纳税义务人误以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所规定,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之免税额系按每一位「受赠人」计算,而发生逾期未申报赠与税,遭补税及处罚锾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同法第25条规定,同一「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两次以上应申报纳税之赠与行为者,应於办理后1次赠与税申报时,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之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运用每年赠与税免税额度将存款赠与儿子、女儿,於112年5月3日各赠与儿子244万元、女儿244万元,此两笔赠与合计488万元,已超过每人每年度244万元之赠与税免税额。惟甲君误以为「每位」「受赠人」1年度皆享有244万元额度,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致未於赠与行为(112年5月3日)发生后30日(即112年6月2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甲君112年赠与总额488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赠与净额244万元,应纳赠与税额24.4万元,并依未申报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前述误认赠与税免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