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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係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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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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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所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係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於112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惟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1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致未於贈與行為(112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即112年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112年贈與總額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誤認贈與稅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