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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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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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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財團法人組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必須先符合行政院訂定發布「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非」財團法人組織則無此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110年贈與現金1,000萬元予某社團協會,因受贈對象為「非」財團法人,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補徵贈與稅78萬元【(贈與價額10,000,000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200,000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贈與人如贈與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請儘速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