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 2023-08-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依法登记财团法人组织,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其必须先符合行政院订定发布「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始得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而「非」财团法人组织则无此项规定之适用,仍应依规定报缴赠与税。
该局举例,赠与人甲君110年赠与现金1,000万元予某社团协会,因受赠对象为「非」财团法人,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适用,甲君未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依同法第24条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补徵赠与税78万元【(赠与价额10,000,000元-赠与当年度免税额2,200,000元)*税率10%】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赠与人如赠与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请尽速向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办理补报,以免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而遭受补税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