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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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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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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依法登记财团法人组织,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其必须先符合行政院订定发布「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始得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而「非」财团法人组织则无此项规定之适用,仍应依规定报缴赠与税。  

  该局举例,赠与人甲君110年赠与现金1,000万元予某社团协会,因受赠对象为「非」财团法人,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适用,甲君未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依同法第24条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补徵赠与税78万元【(赠与价额10,000,000元-赠与当年度免税额2,200,000元)*税率10%】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赠与人如赠与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请尽速向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办理补报,以免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而遭受补税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