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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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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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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依法登记财团法人组织,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其必须先符合行政院订定发布「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始得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而「非」财团法人组织则无此项规定之适用,仍应依规定报缴赠与税。  

  该局举例,赠与人甲君110年赠与现金1,000万元予某社团协会,因受赠对象为「非」财团法人,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适用,甲君未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依同法第24条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补徵赠与税78万元【(赠与价额10,000,000元-赠与当年度免税额2,200,000元)*税率10%】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赠与人如赠与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请尽速向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办理补报,以免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而遭受补税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