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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式发票开立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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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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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记载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当期营业税。

该局说明,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如果书写错误,应向顾客收回原发票作废,并另行开立正确发票予买受人;但如因不知顾客身分或联络方式,致无法收回原发票时,如经检附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同法第24条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前开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倘有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经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餐厅因用餐时间结帐繁忙,将交易金额只有150元的餐费,误开出150,000元的统一发票,事后发现时因没有消费者联系资讯,致无法联系该名顾客收回该统一发票,恐遭受处罚。经洽询该局补救方法,该局立即回复甲餐厅可检具申请书,叙明发票种类、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及该纸发票存根联影本,主动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报备,即可於申报该期营业税时,按实际交易金额报缴。

该局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如有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而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徵机关更正及报备,并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者,免予处罚;但1年内达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