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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单要保人,应依法申报及缴纳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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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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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理财商品推陈出新,保险更是相当热门的投资选择,依保险法规定,人寿、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利益为要保人所有。若保单变更要保人,相当於移转该保单的保险利益,涉及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该局指出,依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於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缴纳保险费,於子女成年后,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转移予子女,此时签订变更保险契约日即为赠与行为成立日,应以签约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依限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0年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甲君本人为要保人,其子为被保险人,后甲君於110年将保单之要保人变更为其子乙君,惟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按变更日保单价值核认赠与金额约4,000,000元,因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除补徵甲君赠与税额约18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保险契约中途变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赠与人)未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者,如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