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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单要保人,应依法申报及缴纳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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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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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理财商品推陈出新,保险更是相当热门的投资选择,依保险法规定,人寿、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利益为要保人所有。若保单变更要保人,相当於移转该保单的保险利益,涉及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该局指出,依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於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缴纳保险费,於子女成年后,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转移予子女,此时签订变更保险契约日即为赠与行为成立日,应以签约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依限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0年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甲君本人为要保人,其子为被保险人,后甲君於110年将保单之要保人变更为其子乙君,惟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按变更日保单价值核认赠与金额约4,000,000元,因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除补徵甲君赠与税额约18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保险契约中途变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赠与人)未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者,如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