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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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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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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地区人民如有於大陆地区任职或进行投资等活动,而取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个人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可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所得资料或向稽徵机关办理临柜查询所得资料,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仍须自行检视核对,如有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仍应诚实申报,以免受罚。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是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之名称及所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111年度为4.4144比1)换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年度在大陆地区缴纳的所得税,得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大陆地区薪资所得约300万元,经该局补徵税额32万余元,并处罚锾16万余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因国税局网路查询所得资料不全,导致漏报系争所得,不应处罚,且其有於大陆地区缴纳税款,应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云云,经该局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范围,且甲君经该局多次函请提示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均无理由而未提示,与规定要件未合,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并确实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民众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