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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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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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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地区人民如有於大陆地区任职或进行投资等活动,而取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个人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可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所得资料或向稽徵机关办理临柜查询所得资料,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仍须自行检视核对,如有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仍应诚实申报,以免受罚。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是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之名称及所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111年度为4.4144比1)换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年度在大陆地区缴纳的所得税,得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大陆地区薪资所得约300万元,经该局补徵税额32万余元,并处罚锾16万余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因国税局网路查询所得资料不全,导致漏报系争所得,不应处罚,且其有於大陆地区缴纳税款,应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云云,经该局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范围,且甲君经该局多次函请提示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均无理由而未提示,与规定要件未合,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并确实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民众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