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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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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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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地区人民如有於大陆地区任职或进行投资等活动,而取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个人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可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所得资料或向稽徵机关办理临柜查询所得资料,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仍须自行检视核对,如有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仍应诚实申报,以免受罚。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是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之名称及所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111年度为4.4144比1)换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年度在大陆地区缴纳的所得税,得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大陆地区薪资所得约300万元,经该局补徵税额32万余元,并处罚锾16万余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因国税局网路查询所得资料不全,导致漏报系争所得,不应处罚,且其有於大陆地区缴纳税款,应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云云,经该局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范围,且甲君经该局多次函请提示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均无理由而未提示,与规定要件未合,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并确实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民众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