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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之支出非属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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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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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时,不得将购买土地支出列报为实质投资金额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说明,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产创条例第23条之3及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但规定之实质投资范围不包括未能提升产业经济动能之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依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亿元,惟查其投资项目系购置土地,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核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为0元,并补徵税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申报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请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