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购买土地之支出非属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3-08-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时,不得将购买土地支出列报为实质投资金额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说明,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产创条例第23条之3及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但规定之实质投资范围不包括未能提升产业经济动能之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依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亿元,惟查其投资项目系购置土地,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核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为0元,并补徵税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申报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请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