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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贷予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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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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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属独立法人且以营利为目的,为正确计算公司损益并防杜违反营利本旨,若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若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者,则相当於该贷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如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项2亿元、列报利息支出600万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将3亿元资金贷与甲君使用并约定利率1%,当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贷出资金收取利息偏低,应就借入款2亿元部分,按借入及贷出资金利率之差额,核减利息支出400万元【2亿元*(借款利率3%-贷出款约定利率1%)】。另贷出款超过借入款1亿元部分,应再按110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与贷出资金约定利率1%之差额,设算利息收入136万6,000元【1亿元*(2.366%-1%)】,调增课税所得536万6,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应自行依贷出资金来源性质,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减利息支出或调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调整补税。另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背面申报须知载有当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可供查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