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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贷予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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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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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属独立法人且以营利为目的,为正确计算公司损益并防杜违反营利本旨,若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若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者,则相当於该贷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如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项2亿元、列报利息支出600万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将3亿元资金贷与甲君使用并约定利率1%,当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贷出资金收取利息偏低,应就借入款2亿元部分,按借入及贷出资金利率之差额,核减利息支出400万元【2亿元*(借款利率3%-贷出款约定利率1%)】。另贷出款超过借入款1亿元部分,应再按110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与贷出资金约定利率1%之差额,设算利息收入136万6,000元【1亿元*(2.366%-1%)】,调增课税所得536万6,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应自行依贷出资金来源性质,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减利息支出或调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调整补税。另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背面申报须知载有当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可供查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