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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土地,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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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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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嗣未取得该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属债权买卖行为,依财政部101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040号令规定,应按出售价格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买受人,不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及财政部79年4月26日台财税第780399554号函之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及出售土地销售额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1年间以新台币(下同)315万元购入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将该笔农地借名登记於该公司负责人A君名下,甲公司嗣於110年以315万元出售该笔农地予A君,因甲公司未取得所有权,该笔交易属债权买卖行为,甲公司应开立315万元应税统一发票交付A君并报缴营业税,如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及税额,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补税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勿以买卖标地为土地,即认为符合免税及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规定,应就实际交易行为认定,如有上揭情形,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交予买受人,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