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於年度中死亡,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 2023-10-2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可免办结算申报规定者外,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遗有配偶,应由生存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办理申报,并可申报扣除全额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
二、如无配偶、未被列报为受扶养亲属或配偶为非境内居住者,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个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死亡个人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照该年度死亡前之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该局说明,以王太太询问事项为例,依规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为纳税义务人於次年5月合并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王太太必须持其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就近至任一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调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今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上述漏未申报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记得尽速向国税局办理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