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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遭核定补徵税款可否申请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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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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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电话询问,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补徵税款缴款书应缴税款新台币50万元,因本年度营业收入减少,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税款,想要申请分期缴税,不知可否办理?

该局说明,为协助有缴纳意愿之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捐,避免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所得税,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前1年内,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可认定符合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

(一)营利事业连续4个月营业收入净额合计较前1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

另依同办法第4条规定,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指每次核定补徵应缴税款,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者。

以本案为例,核定补徵税款50万元未符合每次补徵巨额税捐200万元以上得申请分期缴纳税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之情形,则可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