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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遭核定补徵税款可否申请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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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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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电话询问,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补徵税款缴款书应缴税款新台币50万元,因本年度营业收入减少,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税款,想要申请分期缴税,不知可否办理?

该局说明,为协助有缴纳意愿之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捐,避免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所得税,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前1年内,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可认定符合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

(一)营利事业连续4个月营业收入净额合计较前1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

另依同办法第4条规定,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指每次核定补徵应缴税款,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者。

以本案为例,核定补徵税款50万元未符合每次补徵巨额税捐200万元以上得申请分期缴纳税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之情形,则可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