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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遭核定补徵税款可否申请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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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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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电话询问,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补徵税款缴款书应缴税款新台币50万元,因本年度营业收入减少,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税款,想要申请分期缴税,不知可否办理?

该局说明,为协助有缴纳意愿之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捐,避免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所得税,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前1年内,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可认定符合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

(一)营利事业连续4个月营业收入净额合计较前1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

另依同办法第4条规定,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指每次核定补徵应缴税款,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者。

以本案为例,核定补徵税款50万元未符合每次补徵巨额税捐200万元以上得申请分期缴纳税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之情形,则可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