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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遭核定补徵税款可否申请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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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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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电话询问,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补徵税款缴款书应缴税款新台币50万元,因本年度营业收入减少,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税款,想要申请分期缴税,不知可否办理?

该局说明,为协助有缴纳意愿之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捐,避免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所得税,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前1年内,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可认定符合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

(一)营利事业连续4个月营业收入净额合计较前1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

另依同办法第4条规定,查获应补徵巨额税捐指每次核定补徵应缴税款,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者。

以本案为例,核定补徵税款50万元未符合每次补徵巨额税捐200万元以上得申请分期缴纳税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之情形,则可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