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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遭核定補徵稅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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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繳款書應繳稅款新臺幣50萬元,因本年度營業收入減少,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想要申請分期繳稅,不知可否辦理?

該局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認定符合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一)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

以本案為例,核定補徵稅款50萬元未符合每次補徵鉅額稅捐200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情形,則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