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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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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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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為例,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於次年5月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王太太必須持其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