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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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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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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為例,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於次年5月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王太太必須持其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