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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签证申报,逾限检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将被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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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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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系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案件为适用之对象

该局说明,上开适用案件如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除应如期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提出相关申报书表,并应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规定於期限内提出会计师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之规定,而得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网际网路申报,依财政部91年5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10452162号函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该公司迟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因此,甲公司虽於112年5月20日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且於结算申报书封面载明申报类别为会计师签证案件,由签证会计师於封面签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补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至该局,依财政部75年5月20日台财税第7546087号函及82年1月5日台财税第811687995号函,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自无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得盈亏互抵之适用。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欲适用盈亏互抵,即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要件,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