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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签证申报,逾限检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将被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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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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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系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案件为适用之对象

该局说明,上开适用案件如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除应如期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提出相关申报书表,并应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规定於期限内提出会计师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之规定,而得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网际网路申报,依财政部91年5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10452162号函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该公司迟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因此,甲公司虽於112年5月20日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且於结算申报书封面载明申报类别为会计师签证案件,由签证会计师於封面签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补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至该局,依财政部75年5月20日台财税第7546087号函及82年1月5日台财税第811687995号函,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自无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得盈亏互抵之适用。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欲适用盈亏互抵,即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要件,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