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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签证申报,逾限检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将被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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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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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系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案件为适用之对象

该局说明,上开适用案件如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除应如期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提出相关申报书表,并应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规定於期限内提出会计师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之规定,而得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网际网路申报,依财政部91年5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10452162号函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该公司迟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因此,甲公司虽於112年5月20日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且於结算申报书封面载明申报类别为会计师签证案件,由签证会计师於封面签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补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至该局,依财政部75年5月20日台财税第7546087号函及82年1月5日台财税第811687995号函,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自无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得盈亏互抵之适用。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欲适用盈亏互抵,即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要件,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