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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签证申报,逾限检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将被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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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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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系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案件为适用之对象

该局说明,上开适用案件如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除应如期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提出相关申报书表,并应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规定於期限内提出会计师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之规定,而得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网际网路申报,依财政部91年5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10452162号函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该公司迟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因此,甲公司虽於112年5月20日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且於结算申报书封面载明申报类别为会计师签证案件,由签证会计师於封面签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补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等相关附件至该局,依财政部75年5月20日台财税第7546087号函及82年1月5日台财税第811687995号函,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自无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得盈亏互抵之适用。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欲适用盈亏互抵,即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要件,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