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列报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 2023-1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无著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应以法院掣发债权凭证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及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冲抵不足之余额,得以呆帐损失列支。换言之,营利事业之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尚非得由营利事业自行选择呆帐损失认列年度,而系应认列於债权无法收回之年度,亦即应於法院核发债权凭证之当年度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无法收回其对乙公司销货产生之应收帐款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能获清偿,甲公司嗣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600万元,惟查法院系於109年度核发债权凭证,而甲公司迟於110年度才列报对乙公司应收帐款之呆帐损失600万元,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所得税法相关法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