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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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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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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无著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应以法院掣发债权凭证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及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冲抵不足之余额,得以呆帐损失列支。换言之,营利事业之债权执行无著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尚非得由营利事业自行选择呆帐损失认列年度,而系应认列於债权无法收回之年度,亦即应於法院核发债权凭证之当年度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无法收回其对乙公司销货产生之应收帐款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能获清偿,甲公司嗣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600万元,惟查法院系於109年度核发债权凭证,而甲公司迟於110年度才列报对乙公司应收帐款之呆帐损失600万元,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所得税法相关法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