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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係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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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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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所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係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於112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惟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1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致未於贈與行為(112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即112年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112年贈與總額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誤認贈與稅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