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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施行之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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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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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虽自112年度施行,惟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不受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影响。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暂缴税额之计算方式有2种,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另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公司组织、合作社及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所税税率,计算暂缴税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者,其暂缴税额应包含上年度依营利事业CFC制度计算之应纳税额,惟营利事业CFC制度系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无应认列CFC之投资收益,故营利事业依111年度应纳税额半数计算之112年度暂缴税额,尚不因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负担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倘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考量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各项适用要件及所得计算,系以全年度资料为基础(如:股权控制比率、豁免条件、CFC当年度盈余),尚难於年度中判断一境外关系企业是否系我国营利事业股东控制之CFC或计算应认列之CFC投资收益,为简化行政作业及降低纳税义务人遵循成本,财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核释,营利事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