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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施行之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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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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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虽自112年度施行,惟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不受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影响。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暂缴税额之计算方式有2种,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另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公司组织、合作社及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所税税率,计算暂缴税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者,其暂缴税额应包含上年度依营利事业CFC制度计算之应纳税额,惟营利事业CFC制度系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无应认列CFC之投资收益,故营利事业依111年度应纳税额半数计算之112年度暂缴税额,尚不因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负担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倘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考量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各项适用要件及所得计算,系以全年度资料为基础(如:股权控制比率、豁免条件、CFC当年度盈余),尚难於年度中判断一境外关系企业是否系我国营利事业股东控制之CFC或计算应认列之CFC投资收益,为简化行政作业及降低纳税义务人遵循成本,财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核释,营利事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