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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施行之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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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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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虽自112年度施行,惟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不受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影响。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暂缴税额之计算方式有2种,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另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公司组织、合作社及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所税税率,计算暂缴税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者,其暂缴税额应包含上年度依营利事业CFC制度计算之应纳税额,惟营利事业CFC制度系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无应认列CFC之投资收益,故营利事业依111年度应纳税额半数计算之112年度暂缴税额,尚不因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负担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倘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考量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各项适用要件及所得计算,系以全年度资料为基础(如:股权控制比率、豁免条件、CFC当年度盈余),尚难於年度中判断一境外关系企业是否系我国营利事业股东控制之CFC或计算应认列之CFC投资收益,为简化行政作业及降低纳税义务人遵循成本,财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核释,营利事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