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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税徵免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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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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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赠与亲属公共设施保留地课徵赠与税之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对象为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联得否适用免徵赠与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将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则不适用,仍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欲将名下A、B二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公告现值各新台币(下同)500万元、300万元,分别赠与女儿乙君及妹妹丙君。赠与女儿乙君A地500万元得依法免徵赠与税,但妹妹丙君为旁系血亲并非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条规定得免徵赠与税之适用对象,爰需缴纳赠与税5.6万元〔(3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x税率10%〕。

  该局提醒民众注意,赠与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者,始能取得赠与税免税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