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赠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税徵免大不同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赠与亲属公共设施保留地课徵赠与税之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对象为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联得否适用免徵赠与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将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则不适用,仍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欲将名下A、B二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公告现值各新台币(下同)500万元、300万元,分别赠与女儿乙君及妹妹丙君。赠与女儿乙君A地500万元得依法免徵赠与税,但妹妹丙君为旁系血亲并非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条规定得免徵赠与税之适用对象,爰需缴纳赠与税5.6万元〔(3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x税率10%〕。

  该局提醒民众注意,赠与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者,始能取得赠与税免税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