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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徵免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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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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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贈與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贈與稅之相關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贈與對象為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關聯得否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則不適用,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欲將名下A、B二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00萬元,分別贈與女兒乙君及妹妹丙君。贈與女兒乙君A地500萬元得依法免徵贈與稅,但妹妹丙君為旁系血親並非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條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對象,爰需繳納贈與稅5.6萬元〔(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者,始能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