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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申請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時,不得將購買土地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金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惟查其投資項目係購置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購買土地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3-08-24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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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即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營業人(以下稱境外電商),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亦有國人至境外設立營利事業,並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架設網路平台、建置電子服務及收款系統,透過該網路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外消費者之情形,該網路平台銷售對象如為境外消費者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自然人時,因該事業於境外註冊,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個人甲君,於境外設立A公司,A公司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C公司,於境外架設網站平台,供境內及境外之消費者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等電子裝置,購買線上語言教學課程。嗣該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間銷售上開語言課程予境內之自然人金額約6,000餘萬元,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該局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其後A公司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補繳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國人至海外創業,應特別注意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登記及補繳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