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申請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7-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即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營業人(以下稱境外電商),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亦有國人至境外設立營利事業,並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架設網路平台、建置電子服務及收款系統,透過該網路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外消費者之情形,該網路平台銷售對象如為境外消費者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自然人時,因該事業於境外註冊,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個人甲君,於境外設立A公司,A公司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C公司,於境外架設網站平台,供境內及境外之消費者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等電子裝置,購買線上語言教學課程。嗣該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間銷售上開語言課程予境內之自然人金額約6,000餘萬元,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該局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其後A公司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補繳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國人至海外創業,應特別注意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登記及補繳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