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申请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如有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即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之营业人(以下称境外电商),其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者,应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国内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亦有国人至境外设立营利事业,并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架设网路平台、建置电子服务及收款系统,透过该网路平台销售劳务予境内外消费者之情形,该网路平台销售对象如为境外消费者时,非属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销售对象为我国境内自然人时,因该事业於境外注册,且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依上述规定,属境外电商在境内销售劳务之行为,为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年销售额逾新台币(下同)48万元者,须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个人甲君,於境外设立A公司,A公司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C公司,於境外架设网站平台,供境内及境外之消费者利用手机、平板或电脑等电子装置,购买线上语言教学课程。嗣该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间销售上开语言课程予境内之自然人金额约6,000余万元,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涉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该局除补税外,并依规定处罚,其后A公司已依限补办税籍登记、补缴税款及罚锾。

  该局提醒,国人至海外创业,应特别注意境外电商营业人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48万元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倘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办登记及补缴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