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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申请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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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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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如有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即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之营业人(以下称境外电商),其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者,应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国内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亦有国人至境外设立营利事业,并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架设网路平台、建置电子服务及收款系统,透过该网路平台销售劳务予境内外消费者之情形,该网路平台销售对象如为境外消费者时,非属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销售对象为我国境内自然人时,因该事业於境外注册,且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依上述规定,属境外电商在境内销售劳务之行为,为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年销售额逾新台币(下同)48万元者,须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个人甲君,於境外设立A公司,A公司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C公司,於境外架设网站平台,供境内及境外之消费者利用手机、平板或电脑等电子装置,购买线上语言教学课程。嗣该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间销售上开语言课程予境内之自然人金额约6,000余万元,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涉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该局除补税外,并依规定处罚,其后A公司已依限补办税籍登记、补缴税款及罚锾。

  该局提醒,国人至海外创业,应特别注意境外电商营业人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48万元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倘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办登记及补缴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