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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如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者,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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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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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如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者,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规定,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客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所支付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3.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承租非属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并将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系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始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向乙租赁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租赁期间3年,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营业税),并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将小客车所有权移转予甲公司,此租赁方式系属上述分期付款买卖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营业税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进项税额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