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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海外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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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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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海外公司(不含大陆地区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核属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应将海外所得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公司股权交易所得之计算,该股权原为出价取得者,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海外财产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惟如国税局查得实际所得额较该推计计算所得额为高者,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并补徵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甲君110年间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虽按实际成交价额2,300万元之20%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460万元并计入基本所得额,惟该局查得甲君104年间受让该海外公司股权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为416万元,遂核定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额1,884万元(成交价2,300万元-成本416万元),经重新计算其个人基本所得额,计补徵所得基本税额169万余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如有漏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徵机关查获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