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个人转让海外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海外公司(不含大陆地区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核属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应将海外所得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公司股权交易所得之计算,该股权原为出价取得者,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海外财产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惟如国税局查得实际所得额较该推计计算所得额为高者,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并补徵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甲君110年间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虽按实际成交价额2,300万元之20%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460万元并计入基本所得额,惟该局查得甲君104年间受让该海外公司股权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为416万元,遂核定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额1,884万元(成交价2,300万元-成本416万元),经重新计算其个人基本所得额,计补徵所得基本税额169万余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如有漏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徵机关查获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