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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海外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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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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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海外公司(不含大陆地区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核属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应将海外所得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公司股权交易所得之计算,该股权原为出价取得者,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海外财产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惟如国税局查得实际所得额较该推计计算所得额为高者,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并补徵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甲君110年间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虽按实际成交价额2,300万元之20%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460万元并计入基本所得额,惟该局查得甲君104年间受让该海外公司股权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为416万元,遂核定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额1,884万元(成交价2,300万元-成本416万元),经重新计算其个人基本所得额,计补徵所得基本税额169万余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如有漏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徵机关查获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