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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海外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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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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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海外公司(不含大陆地区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核属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应将海外所得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公司股权交易所得之计算,该股权原为出价取得者,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海外财产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惟如国税局查得实际所得额较该推计计算所得额为高者,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并补徵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甲君110年间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虽按实际成交价额2,300万元之20%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460万元并计入基本所得额,惟该局查得甲君104年间受让该海外公司股权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为416万元,遂核定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额1,884万元(成交价2,300万元-成本416万元),经重新计算其个人基本所得额,计补徵所得基本税额169万余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如有漏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徵机关查获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