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个人转让海外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海外公司(不含大陆地区公司)股权之财产交易所得核属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应将海外所得全数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公司股权交易所得之计算,该股权原为出价取得者,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海外财产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惟如国税局查得实际所得额较该推计计算所得额为高者,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并补徵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甲君110年间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虽按实际成交价额2,300万元之20%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460万元并计入基本所得额,惟该局查得甲君104年间受让该海外公司股权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为416万元,遂核定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额1,884万元(成交价2,300万元-成本416万元),经重新计算其个人基本所得额,计补徵所得基本税额169万余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如有漏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徵机关查获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