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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出境之欠税人须缴清全部欠税或提供相当担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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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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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随著防疫政策松绑及边境解封,许多民众规划出国洽公或旅游,若有欠税已被限制出境者,於出境前须缴清全部欠税或提供相当担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顺利出国。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办理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及罚锾个人在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为防止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欠税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因此规定纳税义务人须缴清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或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A君欠缴109年度综合所得税360万元,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想利用连假与家人出国旅游,於缴纳280万元税款后,主张所欠税捐已低於原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申请解除出境限制。但依规定,被限制出境后须缴清全部欠税或提供相当担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君未全数缴清360万元税款,仍不能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果有欠税已被限制出境,请先缴清税款或办妥足额担保手续后,再规划出国行程,才能顺利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