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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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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係屬外國公司;故KY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為渠等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之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另A公司嗣後如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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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政策鬆綁及邊境解封,許多民眾規劃出國洽公或旅遊,若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於出境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國。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辦理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欠稅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因此規定納稅義務人須繳清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60萬元,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想利用連假與家人出國旅遊,於繳納280萬元稅款後,主張所欠稅捐已低於原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個人欠稅100萬元),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但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君未全數繳清360萬元稅款,仍不能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請先繳清稅款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後,再規劃出國行程,才能順利出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