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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海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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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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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公司股權交易所得之計算,該股權原為出價取得者,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可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惟如國稅局查得實際所得額較該推計計算所得額為高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並補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0年間轉讓海外公司股權,雖按實際成交價額2,300萬元之20%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60萬元並計入基本所得額,惟該局查得甲君104年間受讓該海外公司股權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為416萬元,遂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1,884萬元(成交價2,300萬元-成本416萬元),經重新計算其個人基本所得額,計補徵所得基本稅額169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有漏未申報及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