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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者,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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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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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已結束,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除有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申報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報繳稅款。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其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販售熟食小吃及生鮮商品,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11年1月15日報繳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餘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再次檢視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倘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