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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者,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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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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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已結束,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除有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申報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報繳稅款。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其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販售熟食小吃及生鮮商品,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11年1月15日報繳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餘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再次檢視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倘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