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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营业人未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者,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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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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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限已结束,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营业人,除有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当年度免办调整外,应於申报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报缴税款。

  该局说明,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依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缴纳。惟兼营营业人於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其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免办理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一并调整申报。另兼营营业人如於年度中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者,其当年度已经过期间,应於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报缴税款之当期,视为当年度最后一期,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办理年度税额调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贩售熟食小吃及生鲜商品,为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於111年1月15日报缴110年11-12月(期)营业税时,未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余万元,经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该局吁请兼营营业人再次检视111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资料,倘发现有漏未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或有调整计算错误致短漏报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