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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营业人未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者,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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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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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限已结束,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营业人,除有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当年度免办调整外,应於申报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报缴税款。

  该局说明,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依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缴纳。惟兼营营业人於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其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免办理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一并调整申报。另兼营营业人如於年度中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者,其当年度已经过期间,应於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报缴税款之当期,视为当年度最后一期,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办理年度税额调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贩售熟食小吃及生鲜商品,为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於111年1月15日报缴110年11-12月(期)营业税时,未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余万元,经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该局吁请兼营营业人再次检视111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资料,倘发现有漏未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或有调整计算错误致短漏报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