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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营业人未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者,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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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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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限已结束,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营业人,除有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当年度免办调整外,应於申报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报缴税款。

  该局说明,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依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缴纳。惟兼营营业人於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其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免办理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一并调整申报。另兼营营业人如於年度中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者,其当年度已经过期间,应於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报缴税款之当期,视为当年度最后一期,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办理年度税额调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贩售熟食小吃及生鲜商品,为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於111年1月15日报缴110年11-12月(期)营业税时,未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余万元,经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该局吁请兼营营业人再次检视111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资料,倘发现有漏未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或有调整计算错误致短漏报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