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 2023-02-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如约定代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X适用之税率),嗣出售该土地,属代缴土地增值税相对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至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列为取得土地之成本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课税所得之计算系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相关必要费用、交易日前3年内房地交易损失金额及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该土地涨价总数额应限於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购入土地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为个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6月间买进土地1笔,并依买卖契约约定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88万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间出售该土地,其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将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0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该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88万元为成本,调增课税所得202万元(290万元—88万元),并补徵税额70.7万元(202万元X35%)。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出售属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范围之房屋、土地,应依规定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且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询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