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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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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负责人不得於其事业单位列报薪资费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费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於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於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幼儿园111年度其他所得申报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费28,8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局爰剔除其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共268,800元,不予认列为幼儿园之费用。该局呼吁,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办理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之列支,应确实依照上开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1243.html 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报负责人之薪资支出及伙食费 2025-03-03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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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如约定代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X适用之税率),嗣出售该土地,属代缴土地增值税相对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至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列为取得土地之成本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课税所得之计算系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相关必要费用、交易日前3年内房地交易损失金额及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该土地涨价总数额应限於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购入土地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为个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6月间买进土地1笔,并依买卖契约约定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88万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间出售该土地,其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将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0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该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88万元为成本,调增课税所得202万元(290万元—88万元),并补徵税额70.7万元(202万元X35%)。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出售属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范围之房屋、土地,应依规定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且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询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