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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应认列证券交易损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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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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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办理减资,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该股票抵充股款之数额与减资公司取得该股票成本间之价差,应列报证券交易损益。

该局说明,公司减资并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对股东而言仍为股本之退还,无所得税课税问题,但对减资公司而言系属转让其他公司股票予股东,以其相当之价值抵偿应退还之股款,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属於资产中之有价证券投资,依所得税法第65条规定,其估价以转让资产之时价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复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第2款及财政部69年5月5日台财税第33561号函规定,公司增资,认股股东以持有他公司股票,抵缴认股股款之金额超过其取得成本部分,系属证券交易所得,依同一法理,公司减资时,以其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缴因减资而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其抵缴退还股款金额超过公司取得股票成本部分,亦属证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停徵所得税,但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减资公司之基本所得额课税;如为损失,则依同条例同条第2项规定,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5年内,从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下同)1亿元,流通在外股数1,000万股(每股面额10元),其唯一股东为乙公司。甲公司於110年6月经全体董事决议减资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作有价证券投资之国内丙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150万股作价抵充退还股款。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票原始成本为1,500万元,与作价抵充退还股款金额2,000万元之价差500万元,因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甲公司之基本所得额课税。

该局呼吁,公司办理减资,以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股款,应依相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证券交易损益列报基本所得额,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