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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应认列证券交易损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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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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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办理减资,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该股票抵充股款之数额与减资公司取得该股票成本间之价差,应列报证券交易损益。

该局说明,公司减资并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对股东而言仍为股本之退还,无所得税课税问题,但对减资公司而言系属转让其他公司股票予股东,以其相当之价值抵偿应退还之股款,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属於资产中之有价证券投资,依所得税法第65条规定,其估价以转让资产之时价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复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第2款及财政部69年5月5日台财税第33561号函规定,公司增资,认股股东以持有他公司股票,抵缴认股股款之金额超过其取得成本部分,系属证券交易所得,依同一法理,公司减资时,以其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缴因减资而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其抵缴退还股款金额超过公司取得股票成本部分,亦属证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停徵所得税,但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减资公司之基本所得额课税;如为损失,则依同条例同条第2项规定,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5年内,从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下同)1亿元,流通在外股数1,000万股(每股面额10元),其唯一股东为乙公司。甲公司於110年6月经全体董事决议减资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作有价证券投资之国内丙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150万股作价抵充退还股款。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票原始成本为1,500万元,与作价抵充退还股款金额2,000万元之价差500万元,因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甲公司之基本所得额课税。

该局呼吁,公司办理减资,以持有其他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股款,应依相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证券交易损益列报基本所得额,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