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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者,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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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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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已結束,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除有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申報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報繳稅款。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其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販售熟食小吃及生鮮商品,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11年1月15日報繳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餘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再次檢視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倘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