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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动产,应依法申报海外所得,课徵基本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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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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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动产,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属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以免因短漏报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凡境内居住之个人,取得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外,均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再扣除财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额后,按税率20%计算其个人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9年间出售持有登记於境外地区之不动产,并取得出售价款1亿元,惟未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嗣经该局函请甲君提示原始取得价款及相关证明文件,因其未能提出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文件,该局遂依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按成交价格之12%核认甲君短漏报海外所得1,200万元,扣除109年度扣除额67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106万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前揭出售境外不动产情形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