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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执行业务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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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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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事务所、疗养院所或补习班及幼儿园使用,不得列支执行业务租金支出。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9条第6款规定,执行业务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为执行业务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联合执业之联合事务所,租用其中一执行业务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事务所109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时,发现该事务所列报租金费用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给付租金虽已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并办理扣缴凭单申报,惟进一步查核时,发现该址房屋系独资之负责人所有,与前揭规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该项费用。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列报租金支出时,应确实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