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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执行业务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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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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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事务所、疗养院所或补习班及幼儿园使用,不得列支执行业务租金支出。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9条第6款规定,执行业务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为执行业务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联合执业之联合事务所,租用其中一执行业务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事务所109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时,发现该事务所列报租金费用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给付租金虽已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并办理扣缴凭单申报,惟进一步查核时,发现该址房屋系独资之负责人所有,与前揭规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该项费用。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列报租金支出时,应确实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