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7-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該址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列報租金支出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