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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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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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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及(4)清算申報案件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既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再提示紙本帳簿,且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成功上傳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後,可將其他補充資料,如股東會決議文件、薪資印領清冊或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透過網路上傳作業。另外,為鼓勵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實施要點)規定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得由各地區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通知提示帳簿憑證,該公司已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日記簿、分錄簿、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完整電子檔案資料,經該局審核無異常項目,符合前開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要件,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始得適用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