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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時,不得將購買土地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金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惟查其投資項目係購置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購買土地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3-08-24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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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及(4)清算申報案件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既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再提示紙本帳簿,且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成功上傳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後,可將其他補充資料,如股東會決議文件、薪資印領清冊或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透過網路上傳作業。另外,為鼓勵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實施要點)規定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得由各地區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通知提示帳簿憑證,該公司已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日記簿、分錄簿、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完整電子檔案資料,經該局審核無異常項目,符合前開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要件,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始得適用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