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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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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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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